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正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朱正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朱某某、朱正文、朱正英与被告朱某某、姜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朱某某、朱正文、朱正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某、朱正文、朱正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崔凤岭
书记员:刘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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