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正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伟,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田县隆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罗田县三里畈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杜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金友,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朱正明与被告罗田县隆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朱正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正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正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正明负担。
审判员 王 泉
书记员:熊应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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