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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报与史双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朱某报与被告史双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朱某报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陆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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