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正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州市扬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城南开发区郡都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96046-8。
法定代表人曹德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登富,荆州市荆州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朱正平与被告荆州市扬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施工工程量需要以荆州市扬某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新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裁判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应依法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鲁华强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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