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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学与袁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正学
朱思华(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
袁某某

原告朱正学,男。
委托代理人朱思华,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学与被告袁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开庭前,原告朱正学在本院主持下与被告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朱正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正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正学负担。

本院认为,在本案开庭前,原告朱正学在本院主持下与被告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朱正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正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正学负担。

审判长:瞿年生
审判员:张继荣
审判员:杨昆龙

书记员:杨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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