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正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法定代理人:朱某(原告朱正奥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监利县。
法定代理人:高某(原告朱正奥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清,湖北省监利县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闫清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河南省新乡县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华某汽运)。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青年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举,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劳动南街***号。
代表人:程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慧鹏,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辉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朱正奥诉闫清波、华某汽运、人保财险、赵辉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鄂1023民初字2858号审理。
审判员 薛友源
书记员: 田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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