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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殿虎,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殿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6日、2016年7月27日、2016年7月30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1万元,共计借款3万元,被告分别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于一至二个月内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沈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本人沈某某向朱某某借人民币壹万元整,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9月26日归还,由借款人沈某某签名”。
  2016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本人沈某某今向朱某某借人民币壹万元整,2016年7月27日至9月27日归还,由借款人沈某某签名”。
  2016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本人沈某某因生活周转今向朱某某借人民币壹万元整,于2016年8月16日归还,由借款人沈某某签名”。
  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故原告涉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某某借款3万元。
  二、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聂海涛

书记员: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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