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桂某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程纪双(河北南宫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
原告朱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程纪双,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某诉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桂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桂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桂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桂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桂某负担。
审判长:焦勇智
审判员:李春广
审判员:张志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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