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林,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朱某2。
被告:朱某3。
被告:朱某4。
原告朱某1诉被告王某某、朱某2、朱某3、朱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朱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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