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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1与朱某2、徐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稳,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朱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朱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朱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朱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上列当事人间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朱某1于2019年11月1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免收。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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