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稳,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朱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朱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朱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朱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上列当事人间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朱某1于2019年11月1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免收。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