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闪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1、顾某某与被告朱某2、朱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1、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1、顾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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