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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1、顾某某与朱某2、朱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闪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1、顾某某与被告朱某2、朱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1、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1、顾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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