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年顺伟,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年顺伟,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年顺伟,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飞,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4(曾用名朱盼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保定市徐水区。法定代理人: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诉被告贾某、朱某4、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朱某1、朱某2、朱某3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1、朱某2、朱某3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1、朱某2、朱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朱某1、朱某2、朱某3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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