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彬彬,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彬彬,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太平乡骡子坡村2社。
原告朱某1、朱某2与被告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朱某1、朱某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1、朱某2撤回起诉。
审判员:钱 卫
书记员:王佩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