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朱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朱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朱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朱莲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骑塘村XXX号。
第三人:李桃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上海奉浦房屋动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奉浦大道111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卫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生,上海富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1、朱某2与被告朱某3、朱某5、朱某6、朱4、刘某某,第三人朱莲华、李桃珍、上海奉浦房屋动迁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沈 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