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朱某乙
原告朱某某。
法定代理人宋某(原告朱某某之母),无业。
委托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菅子超
书记员: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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