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与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朱某乙

原告朱某某。
法定代理人宋某(原告朱某某之母),无业。
委托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菅子超

书记员:牛媛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