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甲
马某
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某县白某某土库村朱某昌组
原告朱某甲,男。
原告马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某县白某某土库村朱某昌组。
负责人朱某乙,该组组长,男。
原告朱某甲、马某诉被告某县白某某土库村朱某昌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树才独任审判,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能才,被告某县白某某土库村朱某昌组负责人朱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对荒山滩涂有效利用且互惠互利的承包补偿协议,协议内容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签订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二原告生产经营过程中超出约定范围、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影响周边人员安全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信。但不得违法采取过激行为。故二原告在履行过程中不得超出协议约定的生产经营项目,同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环境不受污染、水土得到保持、周边人员生命财产不构成威胁。被告亦不得违法采取过激言行影响二原告的正常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县白某某土库村朱某昌组与原告朱某甲、马某全面、正确履行双方于2011年4月5日签订的承包补偿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朱某甲、马某负担400元,被告某县白某某土库村朱某昌组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对荒山滩涂有效利用且互惠互利的承包补偿协议,协议内容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签订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二原告生产经营过程中超出约定范围、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影响周边人员安全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信。但不得违法采取过激行为。故二原告在履行过程中不得超出协议约定的生产经营项目,同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环境不受污染、水土得到保持、周边人员生命财产不构成威胁。被告亦不得违法采取过激言行影响二原告的正常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县白某某土库村朱某昌组与原告朱某甲、马某全面、正确履行双方于2011年4月5日签订的承包补偿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朱某甲、马某负担400元,被告某县白某某土库村朱某昌组负担600元。
审判长:曹树才
书记员: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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