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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
庞志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志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崇阳县天城建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崇阳县天城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戴继池

书记员: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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