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湍东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8日,被害人樊某某家准备翻修位于内乡县公路局东边下坡处紧邻郦都大道的房子,住在樊某某家房子后边的的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樊某某家的房子原来就占有他们的公共出路和下水道,此次施工再次侵占部分公共出路为由,到樊某某家施工现场,用身体阻拦施工,张挂横幅、穿着带有宣传口号的统一服装、使用扩音器在现场播放宣传口号制造影响等手段,多次阻拦施工,致使樊某某房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到现场阻拦施工4次,被告人李某某到现场阻拦施工4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两名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乡县规划局关于樊某某、王某某建房一事的情况说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和樊某某提供的房权证复印件和有关下水道协议复印件、告知书和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以邻里纠纷为由,借故生非,多次阻拦他人施工,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产、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
范晓宇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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