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闻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9********,汉族,大科毕业,公司设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万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7月3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朱某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凌晨1时许,闻某、朱某某二人到万某某康乐街道宜佳汇KTV包厢推开门找人,当时包间里喝醉酒的杨某某见状骂了他们一句“滚”,闻某、朱某某被骂后很生气,闻某立即打电话叫来了“某某”在逃),“某某”叫了“某某”(在逃)和“某某”(在逃)过来,并从隔壁包间拿了玻璃杯等物,准备进入该包间打对方,被现场服务员拉住了。袁某某叫来和双方都认识的王某进入该包间与杨某某等人沟通,要求对方道歉,结果未成功,杨某某往王某身上推了几下并说“你滚”,王某拉开包间门对外大喊一声“打”,闻某、朱某某等五人立即冲入该包间与杨某某、于某某、杨某某等人打架,双方互相用啤酒瓶砸对方,造成杨某某、闻某、朱某某、王某、于某某身上均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于某某、闻某、朱某某、王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照片、抓捕经过、宜嘉汇娱乐会所服务跟踪卡、前科证明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欧阳某、唐某、何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闻某、朱某某、王某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伤情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朱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朱某某、王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闻某、朱某某、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李春林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闻某、朱某某现被羁押在看守所;王某住万某某**镇**村**组**号附*号。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