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95********,汉族,大专文化,供排水公司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社区**巷**号附*号,现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荣将镇**崖。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00时08分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华坪县中心镇**球馆停车场内,沿**路、**路往华坪县**镇家中方向行驶,行驶到K1+500米**桥路段处时,被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1.8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查获照片、现场辨认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处理。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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