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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赣COS792机动车行驶至308省道28公里500米处(双桥镇经万上线往潭埠镇方向)时碰撞到由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赣J02R02三轮摩托车,导致该三轮摩托车又碰撞到前方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造成三车受损、黄某某受伤、苏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及苏某某的家属,并均取得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朱某某人口信息及无犯罪前科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朱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死因鉴定书、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朱某某系自首且无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和家属并取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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