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瑛,上海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请求判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因离婚时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而原告欲办理产权证时联系被告,得知被告已经转至其他城市居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引起的物权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田亚靖
书记员: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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