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加恩(系原告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麒,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黄秉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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