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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系原告朱某某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  进

书记员:姜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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