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系原告朱某某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 进
书记员:姜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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