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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若芬,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冯某某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杨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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