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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王某某等与姚某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朱某某、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原告王某某、朱某某与被告姚某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朱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朱永明某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王某某、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润芳

书记员: 贾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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