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户籍地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现双方已对离婚后的相关财产进行了处理,其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高莉
书记员:徐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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