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雨薇,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某、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夷 赟
书记员: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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