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6月20日起,被告冀海峰多次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累计向原告借款700000元,且立下书面借据。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缴未果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冀海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和银行流水无异议。
原告朱某与被告冀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被告冀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冀海峰承认朱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原告朱某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的事实。虽然原告自认扣除首月利息实际出借本金689200元,但原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要求被告共偿还700000元,被告同意,故本院对朱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冀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借款7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冀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冠宇
书记员:景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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