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任学锋(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原告朱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任学锋,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蔡保荣
书记员:吴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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