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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王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高阳县。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地址邢台市威县中华南大街266号。
负责人刘子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刘红伟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审判长:王艳北
审判员:连芳
审判员:李媛

书记员:齐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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