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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周长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长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长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蔡龙兴

书记员:晏齐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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