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谢宇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衡水中国人寿员工,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建设东路*号二中居民楼*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1311221993********。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水婷(谢宇彤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娟,河北七连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赵小姐烘焙店经营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信,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宇彤与被告朱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冀1122民初6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谢宇彤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朱某某名下全部银行存款的冻结,不解除对被告朱某某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宇彤申请解除对朱某某名下全部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朱某某名下银行全部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维宇
书记员:张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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