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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袁某某与上海恒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系袁某某的母亲。
  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恒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朱某某、袁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恒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申请人于同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司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某、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公司清算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袁某某撤回对上海恒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清算申请。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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