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杨建华(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鲁某某
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85年9月10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鲁某某,男,生于1988年12月3日,汉族,无固定职业。详细住址和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海云
书记员:张韵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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