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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周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堂辉,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秀琴,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申请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王鹏程与被告朱某、被告周某某房屋买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鹏程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周某某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鹏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周某某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康园50栋1单元10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纪钢

书记员:涂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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