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上海财得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虞某某、上海财得园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财得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XXX号土地、厂房及配套设施。对此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财得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XXX号土地、厂房及配套设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建良
书记员:王强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