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登洲,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姚霆,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谢发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杏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朱佳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功、胡燕,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朱黎某、第三人谢发琴、朱佳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嘉
书记员:王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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