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朱峰
杨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
肇源县古某某新某某村民委员会
陈树民(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
杨传家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峰(上诉人之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肇源县古某某新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政文,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树民,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传家,男,汉族。
上诉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肇源县古某某新某某村民委员会、杨传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致使上诉人朱某某的蟹池被淹,螃蟹跑掉,造成财产损害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且应承担责任主体的相关事实也未查清。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返还上诉人朱某某。邮寄费252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致使上诉人朱某某的蟹池被淹,螃蟹跑掉,造成财产损害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且应承担责任主体的相关事实也未查清。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返还上诉人朱某某。邮寄费252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范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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