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晓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万勇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王福行政村凌庄自然村XXX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丹丹、刘某、万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宋韧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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