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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杨丹丹、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晓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万勇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王福行政村凌庄自然村XXX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丹丹、刘某、万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宋韧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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