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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上海艺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告:上海艺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延峰,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峰,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上海艺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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