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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系原告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某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翔云道金融中心5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黎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1元,减半收取3876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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