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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某与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春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战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斌,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战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小东,男,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该公司办公室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某与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春某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春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85元,减半收取8092.5元,由原告朱春某负担。

审判长 张保云
代理审判员 朱颖
人民陪审员 孙长青

书记员: 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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