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
怀来县诚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董俊峰
郭英男
原告朱某某,个体。xxxx.
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诚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017603-6。
法定代表人汤俊岭,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俊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英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怀来县诚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江、徐霞、王建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受理了本案。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符合双方签订协议第八条4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该条款的要求退还原告加盟费。原告诉称被告不能保障产品质量,审理中原告未能说明全部配件有质量问题,还是部分配件质量有问题,只是笼统地讲产品质量有问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有问题。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讲被告同意退货,被告称是为原告存放。双方就退、存说法不一。如果因产品质量有问题确实必须退货,双方也应按“调货流程”严格按审批手续进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退货款,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退还给原告加盟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200元,原告承担4000元,被告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符合双方签订协议第八条4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该条款的要求退还原告加盟费。原告诉称被告不能保障产品质量,审理中原告未能说明全部配件有质量问题,还是部分配件质量有问题,只是笼统地讲产品质量有问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有问题。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讲被告同意退货,被告称是为原告存放。双方就退、存说法不一。如果因产品质量有问题确实必须退货,双方也应按“调货流程”严格按审批手续进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退货款,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退还给原告加盟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200元,原告承担4000元,被告承担200元。
审判长:董江
审判员:徐霞
审判员:王建生
书记员: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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