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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黄某等与朱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城,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被告:田金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体彪,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朱某某、黄某与被告朱某某、田金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黄某、被告朱某某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朱某某、黄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朱某某、田金环的存款500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被告违约致使协议无法履行,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快递转让协议;2、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二原告44.8万元转让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及因违约而造成二原告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8日,字号为监利县浩宇韵达快递公司大垸分公司业主的朱某某、监利县申通快递公司大垸分公司业主的田金环分别将其经营的韵达、申通快递业务转让给二原告经营。转让内容为:快递网点为监利大垸管理区全境。转让硬件设备为“一台东风货运车、一部电子票单打印机、两台巴枪,一台电脑、一套电子监控设备、一台电子秤及货架若干。同时,转让该网点向监利分部所交全部押金及加盟费。上述二业主网点经营整体转让费为44.8万元。付款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原告给付二被告32.8万元,余款12万元于当年6月30日付清。协议还约定,甲乙双方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需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转让费总金额5%的违约金。遵照上述协议,二原告按期向二被告付清44.8万元转让金,二被告按照协议交付原告转让设备。与此同时,被告朱某某向其监利两家主管机构谎称其业务由其妹妹(指原告朱某某)代为管理经营,并对原告称,其经营业务转让已经其上级主管机构同意,你们放心经营即可。原告从7月1日接续二被告快递业务后,因被告转让上述业务并未经其上级主管机构批准,亦未办理业主变更工商登记,其上级快递主管机构均不认可原告之业务主体资格,在原告接续业务近三月的时间里,其快递接收、投递的业务往来费用不与其结算,致使原告不能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并遭受较大财产和经营损失。尽管原告多次与二被告交涉,要求其完善协议转让手续,排除经营障碍,但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并提出种种无理要求。
被告朱某某、田金环辩称,原告主张违约与事实不符,依照转让协议约定,答辩人已将转让内容和特约事项履行完毕,并无违约行为;原告诉请答辩人违约要求撤销合同与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自相矛盾导致诉请不明,违约的法律后果与导致撤销合同的情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质证如下:被告认为原告举出的证据与之前提交的不一致,增加了证据五、六。我方有可能根据新情况向法院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对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转让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证据三无异议;证据四形式要件无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营业执照是现实存在的,营业执照只是没有过户,不代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证据五、六的三性均有异议,法人代表是谁,我方申请法人代表出庭作证,对证据内容不真实不客观,浩宇韵达快递在2018年10月向被告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与这份是不相符的,浩宇韵达在原告接手公司后一直与原告进行正常的业务往来,浩宇韵达大垸分公司在快递业务中已将原负责人朱某某变更成原告方,原告方不是以被告的的名义在经营,另外证明中说被告以40多万的价格转让给原告,但原告转让的是二个公司,故浩宇公司的证明是不真实不客观的。证据六要证明原告实施了欺诈行为,我方认为达不到证明目的,公司是要求办理转让手续,对此公司与原告暂不结算是因为要等公司办理转让手续后再结算,未办理转让手续时因原、被告在原协议中没有约定,且原告一直碍于办理转让手续导致的。
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内容不真实,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该证据不能证明朱某某向浩宇韵达公司反映已经将业务转让给朱某某的事实,朱某某到该公司进行营运是以被告朱某某的身份,朱某某向该公司一直表明朱某某是她的妹妹,朱某某的营业行为不能证明该公司认可朱某某;证据二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证据二中是经营快递业务的一个流程,原告只有交付预付款之后才能经营快递,账户名称是朱某某,不是朱某某,朱某某只是揽件员、派件员;证据二的下面三份信息不是合同之内的,对证据一补充一点意见,被告证据一与原告的证据五法定代表人所盖公章是一致的,证明原告证据五的真实性。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监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监利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大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田金环;同年12月26日,监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监利浩宇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大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朱某某。田金环与朱某某系婆媳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快递转让协议载明: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韵达快递,申通快递业务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大垸管理区区域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韵达快递,申通快递大垸分部(以下简称此网点)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营。三、转让价款支付情况:(一)经协商后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48000元整。四、违约处罚:双方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需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转让费总金额5%的违约金。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300000元,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同意承担过户费用30000元,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能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二被告是否违约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签订的快递转让协议是否应当依法撤销;2、二被告返还二原告转让金,并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定金责任;5、违约金责任。综上,即便二被告违约,二原告诉请依法撤销快递转让协议也缺乏法律依据。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快递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即转让监利浩宇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大垸分公司与监利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大垸分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分公司经营权须经公司同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计40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朱某某、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永峰

书记员: 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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