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陆菁华与曹某、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陆菁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珀,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陆菁华与被告曹某、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陆菁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陆菁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陆菁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