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戴万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兰,上海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17元,减半收取48,708.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朱金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