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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戴万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兰,上海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17元,减半收取48,708.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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