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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住兰西县。委托代理人魏颖星,住兰西县。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3)兰榆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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