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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魏颖星,住兰西县。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3)兰榆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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