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帅,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雍某尚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康竹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骏,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上海雍某尚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2019年8月1日,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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