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兰惠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7224-8。
代表人翟国华,系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诉争房屋所涉抵押权人已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审理须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诉争房屋所涉抵押权人已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审理须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赵有名
审判员:张国
审判员:鲁华强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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